可以,这是《民法通则》保障的公民权利。但公安部拟定的《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变更姓名时要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当轻易给予更改。这个规定很粗,什么叫“充分理由”,完全由公安掌握,因此,现实中,想改名也不太容易。实际的改名办理程序还是很简单的,市民只要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领取、填写完申请表,并提交户口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能证明申请理由的证明材料,即可回去等候通知。
一、《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二、《户口登记条例》规定:“18周岁以上公民需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变更姓名时要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当轻易给予更改。
四、参照《深圳市公安局姓名变更登记程序规定(试行)》的规定,可以改名的9种情形。
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字的。
4、姓名的内涵及普通话谐音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所谓“公序良俗原则”,即有影射侮辱他人、提倡封建迷信、粗鄙污秽下流、恶意利用、歧视平等公正、敌视社会、丑化美好文明等违背社会公德和优良传统,违背法律法规精神,反社会、反科学、反文明的意识和形式表现。
5、与一定范围内的本市居民或三代以内近亲属姓名相同易引起他人误解的。所谓“一定范围内”,具体指皆为深圳户籍人口的本单位同事、本校同年级同学,或与社会公众人物相同姓名。
6、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后,需变更姓名的。
7、姓名的含义易引起性别特性误会的。
8、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后变更为中国化姓名的。
9、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变更过姓名的,经监护人同意,可以更改姓名(14周岁以上必须征得学校同意)。
五、有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准改名
在何种情况下改名,公安机关将不予以受理?《深圳市公安局姓名变更登记程序规定(试行)》明确指明:组织、参与邪教组织的;拟改姓名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或含有公众不易识别文字的;有不良信用记录和犯罪记录的(过失犯罪除外);以及未成年人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更改其姓名,但尚未取得对方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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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更
多
要什么条件?
追答没有什么硬性条件,就是你要有比较充足的理由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