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问题

根据 土地管理法 第55条“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各地在用地报批时候已经向省厅交纳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那么这个三七分应该怎么理解,是指土地出让收益再三七分么,就是说在报批时和供地后这个有偿使用费要分两个阶段交,还是什么意思?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二)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増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三)政策依据
1.新增费的概念: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成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2.分成比例: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3.缴纳标准: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4.缴款程序:
第一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土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第二步: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第三步:国务院或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5.缴纳环节:
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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