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土地管理法 第55条“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各地在用地报批时候已经向省厅交纳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那么这个三七分应该怎么理解,是指土地出让收益再三七分么,就是说在报批时和供地后这个有偿使用费要分两个阶段交,还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