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具红字有期限吗

如题所述

  普通增值税 票开具红字,没有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 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 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信息。

  因此,超过认证期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 票。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开具红字发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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