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跨月需要红冲吗

如题所述

普通发票跨月不需要红冲。
普票跨月后既不能作废,也不能冲红。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需要开红字冲销;而其他普通发票,如收据等,则只能在下月直接开具红字冲销。冲红是指跨月或已抄税的发票需要作废时,在发票上用红色字体予以注明“作废”,并重新开具新的发票。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跨月或已抄税的发票需要作废的情况。在隔月开具红字发票时,不需要到国税局办理申请单,直接开具红票即可。
跨月红冲的步骤如下:
1、拆分期间产生的红字发票,按照拆分后的发票金额,拆成当月的红字发票和下月的红字发票;
2、当月结账期结束,开具当月红字发票;
3、到下月结账期结束,开具下月红字发票;
4、当月发票和下月发票按一定格式填写,把当月发票编号填写到下月发票中原发票代码和原发票号码项中,并填写下月发票的金额为负值;
5、将当月发票和下月发票一起报税。
综上所述:跨月红冲不仅仅可以用于普票,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采取跨月红冲的方式进行红字冲红,原理是相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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