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法官不收怎么办

如题所述

这样的提问,最好把法官拒绝的理由也列出来,否则,外人无从知晓其中的关节。原则上,在举证期限内,只要证据符合法定形式的,法官没有理由拒绝接受;不易保存的证据,也应当及时采取拍照等方法予以固定保存。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一、承办法官不接受的,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递交到法庭,这样本方可以保留相关的凭证。

二、承办法官无法定理由而拒绝的,可以向庭长或分管领导,以及本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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