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拒绝调取证据的法律后果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法院不调取证据的后果当事人起诉时,即申请法院调取有利于案件审理的证据,办案法官直到开庭时或开庭之后,一直没有去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调取证据,也没有书面答复当事人。法官已违反了(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所谓“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程序事项。另外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时也可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在现实生活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下列情形下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
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如对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属追究范围
保障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意义
1、保障当事人证明权的需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并责成法院在诉讼中应当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在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中,证明权可谓是一项处于核心地位的权利,因为在事实争议型的诉讼中,无论是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还是被告提出的抗辩,能否得到法院的采信,全在于证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一般要由当事人来提供,所以可以说当事人举证的状况基本上决定了诉讼的胜负。
2、保障当事人平等进行诉讼的需要。在民事诉讼中,尽管双方当事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法律上都处在平等的地位,但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由于诉讼前双方的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有时候尽管某一要件事实是原告方要想获得胜诉必须向法院主张和证明的,但证明该事实的相关证据却为被告一方占有或掌控,在此情形下,如果仅仅由原告自己来收集证据,无异于拒绝对受到损害的原告提供司法救济。
3、法院发现真实,完成民事诉讼任务的需要。《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通过诉讼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一句话,要求法院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实现实体法确立的民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从当事人的角度说,其合法的民事权益通过诉讼得到了国家的保护,而从国家的视角看,法律所确定的民事法律秩序得到了维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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