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中遇到合同上有政策性调整该怎么理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0-10-29
1、首先,政策性调整,一般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国家或地方出台了某项政策,导致双方之前约定的某种事情发展的改变,不能按照原有约定执行,必须停止或进行调整后才能继续执行。比如说,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期是2年。可是突然因为奥运影响,政策要求奥运期间必须停工两个月。这样就很难执行2年的约定了,可能要调整为2年零2个月。

2、一般这个说法都在“违约责任”中出现。一般都规定,如果出现了国家或地方出台了重大政策法规,导致合同中某些情况必须调整或者合同不能执行,那么因为是政策原因,并且不是双方谁能提前预见的,那么双方都不应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30
浅谈如何签好合同
一、合同文本篇——签订合同的六项原则
合同是把双刃剑。一份好的合同,能够促成合作,使各方“共赢”;一份不严密的合同,可能破坏合作,酿成纷争。《合同法》分则规定了15大类有名合同、每一大类又包括若干具体小类,此外还有大量无名合同。每种合同有其特点,但万变不离其宗,无论签什么合同,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体合格。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有签约能力的合同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实践中我们的合同对方当事人经常不是法人,而是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按照上述条文,除非它们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否则合同将会无效。
(1)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合同法没有对“其他组织”给出明确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列出了九种“其他组织”,其中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因此,可以认为只要对方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就符合合同法第二条的要求;如果对方没有营业执照,那么他就不能用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当然,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例外)。
(2)注意,特殊情况下即使有营业执照,合同仍可能无效。毕竟上述“其他组织”的概念来自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诉讼主体资格而不是合同主体资格,如果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对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的合同主体资格有特别规定,那么即使有营业执照,合同仍可能无效。举例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中,就不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2、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资质
例如,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没有预售许可证而出售商品房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被认定无效。
房地产经纪、打捞、钻探、环境地质评估等,只有部门规章规定资质,不一定无效,但仍应予以注意。
3、注意签约主体对合同标的物是否有处分权。(例如马岩洞征用土地合同,永川紫光英力购买某企业资产合同等,集体土地乡政府无处分权/企业资产县政府无处分权,略)
4、注意签约人是否具备签字资格。(略)
常见的无权签约主体有:企业法人不具备营业执照的经营部、门市部及其他分支机构、企业职能部门、不具备法定资质的的特定行业企业(如建筑施工企业等)。
二、权属查清。
签约之前,应了解对方对合同标的是否有处分权,合同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或司法查封等情况,如系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要查清权利是否过期、是否已经转让或许可他人等等。
三、内容合法。
1、不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包括不得违法买卖国家禁止或限制流通物,枪支弹药、毒品、金银、珍贵文物、等;不得租赁房屋开设赌场等等。
2、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以购销为名拆借资金)。
四、条款完备。
如果合同条款不完备,则可能使合同欠缺必要条款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己成立但因一些事项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从而埋下争执的隐患。
以最常见的买卖合同为例,《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无论是否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签订合同总的原则是尽可能考虑到交易的方方面面,使双方权利义务得到充分明确。
完备合同条款的方法,一是参考《合同法》的规定,二是参考通行的合同范本,三是结合实际进行补充。对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要注意明确违约责任条款,对违约方进行一定的惩罚;对跨行政区域的合同各方,要注意明确争议管辖条款,争取在自己所在地进行诉讼或仲裁。
五、文字严谨。
通常存在这样的情况,合同双方认为已经把问题考虑到而且说清楚了,实际上并没有说清楚,例如,规定股权转让的价格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但忘了规定审计基准日;有的时候一方或双方明知对某个问题的描述不明确,但为了达成交易,决定“签了再说”,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当中,双方当事人对“政策性调差”的含义认识不一致,但是一方为了达成交易,对这一词汇不做任何界定,从而为将来的纠纷埋下伏笔。
合同文字不严谨、不准确,容易发生岐义和误解,将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必须依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因此,合同的每一个内容都要用恰当的语言表达,最忌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或容易产生歧义的文字。
六、不违公益。
合同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凡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公共秩序、道德准则、善良风俗等都可纳入其中,这实质上是为了填补法律漏洞而设的,这赋予了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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