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市房产开发商发出公开招标书,对某一幢住宅楼建设进行招标,原告A工程队在投标截止日前投了标,通过了开标,评标,定标,原告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进行了公证和订立了《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建设工程面积为1000平方米,总造价为500万元,并约定该合同价款一次确定,今后发生有关费用的变动,不得再进行调整,并约定了其他有关的合同条款.然而,根据原告决算,由于建材价格上涨,实际造价已达580万.因此原告根据当地市建委的有关文件和政府关于建材的调整价格规定,要求被告补偿材料差价80万,但被告则处于同情,愿补偿8万元,因此双方分歧较大,原告告到法院。问:案件中原告提出的补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