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国际结算方式比较

三大国际结算方式比较

国际结算的三种结算方式
1、信用证,信用证其实是一种由银行按照客户的指示与要求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一般可以分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以及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常用的基本上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业务需要涉及到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收益人、议付银行和付款银行。
2、托收,托收是出口人装出货物后,开具汇票,之后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分行或者代理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形式,托收也称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3、汇付,汇付则主要指的是交款人按照约定的时间与条件,通过银行把款项交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和信用息息相关,目前汇付可以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其中电汇是最常用的办法。
国际结算方式都是具有特殊的环境和运作惯例,一般来说,熟悉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是每个外贸工作者必须掌握的技能,要学会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也可根据需要,
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进行结合使用,这样也有利于促成交易,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和妥善处理付汇。

拓展资料:
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是:
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
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图1以CIF价格为例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2、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3、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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