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主要结算方式

如题所述

三种主要结算方式是信用证、托收、汇付。

1、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在我国,只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可采用这种方式。

信用证是进口方银行应进口方要求,向出口方(受益人)开立、以受益人按规定提供单据和汇票为前提的,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简言之,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付款凭证。

在我国,出口企业的开证行是中国银行,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出口方)收到信用证后,即备货装运出口。

2、托收结算方式。

托收结算方式是出口商或劳务提供者按合同规定项目备货出运或提供劳务后,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国外代收行向汇票付款人收取票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结算方式一般有四个当事人:委托人,亦称出票人;托收银行,代收银行,付款人。委托人与托收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在“托收申请书”上须列明委托收款的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托收行一经受理托收汇票,即构成委托和受托的契约关系。

3、汇付结算方式。

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

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其中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合约关系。

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通常为出口人)解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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