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写份起诉建议书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 公诉 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 证据 、犯罪性质和 罪名 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 诉讼 活动。人民检察院就侦查阶段查明的事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依据《 刑诉法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 辩护人 的意见。因此该阶段 律师 工作主要围绕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遗漏了有利于 犯罪嫌疑人 的证据(罪轻或无罪)、是否需要收集新的证据、案件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等方面提出律师意见。 批捕阶段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了解案情,此时还不可以书写辩护意见。在批捕之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不得探视,只有辩护律师,可以拿着委托书,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请求。此外,犯罪主体的辩护律师还可以查阅案卷。故此,探视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等都是律师在批捕阶段的职责。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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