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如题所述

权利告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并充分释明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
认罪教育。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教育工作,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上述诉讼参与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人民检察院未采纳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在起诉书、量刑建议书或庭审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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