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合同里没有写周期,以及加班费的给法。是否合理

劳动合同里没有写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我在重庆啤酒厂涪陵分公司,我们是按综合计算工时。几乎每天工作不少于12小时。早上到下午6点前有3元白班费。中夜班费是6点到第二天6点前是7元。其他就没有加班费了,这种合法吗
还有我们上班每年3月到11月。11月以后就回家休息,只给460元的生活费,这种存在问题不

这样做不合法。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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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19
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该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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