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里写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六日加班费还能要双倍吗

辞职啦老板欠我2000块提成,平时六日加班就给100元,没有工资条。 有时还不给加班费。 我想去仲裁能要回吗? 仔细看劳动合同发现写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还写着每天上8点下6点,实际我家太远上八点半下6点,偶尔晚上加班从来不给加班费。中午休息一小时可是我没有证据能说明中午只休息1小时,大家不愿意替我作证,没有人证。我是有一个国庆节休3天的录音。其他没有啦怎么办。
我工资3000 双休 岗位写的设计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周六、周日上班不能记做“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不能要双倍工资。
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周日、周六)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以周为单位综合计算工时的,每周超过40小时的部分为延长工作时间,需支付15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部颁发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补充:
加班形式有三种:
(一)延长工作时间加班。
(二)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
(三)法定休假日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追问

但是人家说综合定时不能说合同随便写得备案才可以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03-14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以上的,不能安排补休时,就按加班处理。追问

回答重点 无语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