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刚有分公司的HR咨询过这个问题,我从法律规定和实操两方面说说我的看法吧。
在员工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辞退还在试用期的员工,一般就用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胜任工作为由。
不符合录用条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公司单方说了算,要有证据证明,例如员工入职时签署了岗位确认书、录用条件确认书等,员工不能达到这些确认的条件,就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员工都不知道有这些录用条件,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告知员工录用条件,那公司就没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
不胜任工作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是否在试用期没关。不胜任工作不能直接辞退,要经过调岗或培训,仍不胜任工作的,公司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公司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支付半个月。试用期工作不足半年,那经济补偿金就是半个月工资,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话,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共就是1.5个月工资了。
另外,公司是很难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的,如果是考核形式来证明的话,绩效考核不合格不代表一定不胜任工作,公司要证明不胜任工作,必须证明绩效考核标准是合理合法的,且提前告知员工考核标准。末位淘汰和不合理的绩效考核都不能证明不胜任工作,如果公司不能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而辞退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是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即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因为试用期员工工作年限不长,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是赔偿金都不高,很多公司为避免麻烦,是愿意支付补偿金让员工离职的,如果要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还要培训或调岗,制定可量化的工作指标,公司投入的成本会更高,还不如给点补偿金让员工赶紧走人。
所以试用期员工被辞退的,没必要跟公司死磕,死磕也拿不了多少补偿,硬留下来不一定能成,即使留下来了职业发展也艰难,应当跟公司好好协商,拿点补偿赶紧重新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