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中年终奖的计算方法?

公司与员工协商于2014年6月30日中止劳动合同,该员工在公司工作20年,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其年收入为10万元,其中包括2013年年终奖2万元。当地社平工资为2700元。因其月平均工资超过三倍社平工资,公司在计算补偿金时按最长12年工龄计发,但员工提出,2013年年终奖应首先平均到2013年全年各月收入中,然后在计算月平均工资时只考虑2013年7月-2013年12月六个月期间所分年终奖数,这样其月平均工资(9万/12个月=7500)则可以低于三倍社平工资,工龄可按20年计算。请问,员工主张是否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具体有三种计税方法:

方法一:取得年终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将年终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奖金全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就是最终需要缴纳的税款额。

方法二:取得年终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低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将工资与年终奖金相加后,减去3500元,得出的数额,再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得出需要缴纳的税款额。

方法三:年终奖金与双薪同一个月内发放时,将所发的双薪与年终奖金合并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税率,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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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15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由于年终奖属于工资性质,因此,只要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离职前12个月已领取年终奖,则该年终奖应当分摊到过往12个月。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年终奖如果有签收证明的,可以要求计算进去的。

年终奖按照通常的理解,是对一个年度工作成绩的奖励,是不应当计入新的年度的。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周期,年终奖应当计入该考核周期内,而不应当计入新的考核周期内。

如果没有明确考核周期,通常的理解就是自然年度作为考核周期。因此,员工的观点不无道理,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建议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解决,以仲裁裁决或者民事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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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已经清楚地说明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非自然年度里的每月平均工资。属于,用人单位同该员工于2014年6月30日中止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应当为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的平均工资收入。

    如果年终奖属于工资性收入,也应当计入;如果属于非工资性收入的偶然所得,则不应当计入。如果劳动合同中对于年终奖的性质有明确约定,年终奖又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性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与年终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确定是否属于工资性收入。比如,劳动合同约定年终奖属于工资性收入,并且又是按照工资性收入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当然属于工资性收入。否则可能会产生争议。

追问

谢谢,但我仍有一点不确定,员工此时主张的核心观点是:在计算补偿金时,2013年的年终奖是对全年工资性收入,因此此时只应计算一半(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这样其月平均工资可低于三倍社平工资,补偿金年限则可按16.5年计算(12+4.5)。而公司主张年终奖应该是全额计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内,这样他超三倍,年限可按12年的上限计算。到底是应该按照员工的算法还是公司的算法?

追答

年终奖按照通常的理解,是对一个年度工作成绩的奖励,是不应当计入新的年度的。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周期,年终奖应当计入该考核周期内,而不应当计入新的考核周期内。如果没有明确考核周期,通常的理解就是自然年度作为考核周期。因此,员工的观点不无道理,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建议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解决,以仲裁裁决或者民事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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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0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
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由于年终奖属于工资性质,因此,只要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离职前12个月已领取年终奖,则该年终奖应当分摊到过往12个月。
第4个回答  2014-06-30
是对的。应该给付的追问

我是想问,员工主张分段计算年终奖是否正确?

追答

对的,此外你在看一下当地是否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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