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选举的经费谁出的?

如题所述

每逢大选之前,美国各政党都要成立专门的筹款班子,不遗余力地为本党候选人荣登总统宝座提供金钱支持。今年是美国大选年,民主与共和两党自然也不例外,两党的总统候选人戈尔和小布什从宣布竞选伊始,可谓是踩着用钱铺成的路一步步走到了今天。而无法凑足本钱者,虽然按照美国宪法规定仍然具有竞选资格,然而要做总统也只能是梦想了。这种情景不由得使人感到,美国的总统选举从某个方面来讲,更像是一场腰包大小的较量。

共和党和民主党的筹款活动,早在去年就已经热火朝天了。1999年6月30日,小布什宣布当年上半年他已经筹集了3630万美元的竞选经费,几乎是历史最高纪录的3倍,也是戈尔的2倍。1999年7月14日,俄亥俄州共和党众议员约翰·卡西奇退出竞选,理由是经费不足,他转而支持小布什。1999年12月30日,小布什的竞选班子宣布1999年他们创纪录地筹集了6700万美元的经费。2000年4月15日,戈尔与克林顿总统在戈尔获得民主党提名后第一次一起公开露面,并在好莱坞人当中筹得280万美元的巨额捐款。2000年5月24日,克林顿和戈尔进行了空前的竞选筹款活动,在华盛顿的一个体育场一下子得到了2650万美元……

美国一个政治研究中心的无党派学者说,他研究美国政治捐款问题已经有二十多年了,可以看出今年的共和党和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已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权钱交易盛会,使权钱交易在大选过程中达到一个顶峰。

美国总统竞选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私人捐款、公司和利益集团捐献、联邦政府补助和竞选人自掏腰包。每逢大选,各政党、竞选人及其亲友和代表都要进行形形色色的筹款活动,包括举行筹款招待会、聚餐会或音乐会等,以使美元滚滚流入竞选人的腰包。

据报道,民主党和共和党在今年头9个月的筹款总额就已高达1.9亿美元,是上届大选同期9200万美元筹款额的两倍多。有人估计,今年大选最终将耗资30亿美元。

其实,美国法律对竞选捐款有严格的法律限制。联邦法和某些州法虽有不同,但都严禁企业公司和外国人向候选人捐款,公司如违法捐款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法律还规定任何人接受别人的钱后,不得再把这笔钱用作政治捐款。捐款一定数额以上就要申报,比如竞选联邦职务的候选人对每笔两百美元以上的捐款都要说明捐款人的姓名。个人竞选捐款每年不得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美国人把法律限定的竞选捐款称作硬钱。从法律上讲,只有硬钱可以用于联邦竞选。但实际上候选人往往从大公司、工会等捐款人获得大量捐款。美国要求改革竞选捐款的人士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美国法律对独立经费和软钱的规定大有漏洞。所谓的独立经费,是指捐款只要是由竞选班子以外的人花费而且跟竞选班子没有协调关系的就是合法的。比如,美国竞选期间有大量的所谓政策问题广告,即就某个问题发表看法,但并不直接为这个候选人宣传造势。

主张竞选捐款改革的人指出,美国竞选捐款法的另一个漏洞是软钱。美国全国性的政党和各州政党可为“党的建设活动”筹款,而不受个人年度捐款额的限制。更重要的是,不能直接向候选人捐款的工会和大公司也可以向政党捐款。1996年大选,共和党人筹集了2.6亿美元的软钱,克林顿总统自称募集了数百万美元。这些钱按规定不能直接用于竞选,而且不能跟某个竞选人的竞选活动相配合。也就是说,软钱是否合法关键在于用钱者是否跟竞选人合作。美国共和党国会委员会日前曾向联邦选举委员会申诉说,美国最大的劳工组织劳联产联在1996年大选期间曾派人出席民主党的政策协调会议,发起大规模反共和党议员的广告宣传。联邦选举委员会9月5日裁决指出,劳联产联确实参与了民主党的策划,但没有丧失进行独立政治活动的自由。美国地区法院去年也推翻了有关美国右翼基督教联盟非法跟共和党协调政治活动的指控。分析人士说,这些裁决说明合作与不合作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美国竞选捐款的数额越来越大,金钱影响选举的现象也就越来越严重。比如,民主党副总统候选人利伯曼是来自康涅狄格州的参议员,他是正统犹太教教徒,人们对他的评价是为人正直。他是代表康州,而康州是美国保险公司和军事工业的集中地。利伯曼在国会提过议案,反对大额赔偿,也就是说要求对伤害赔偿诉讼设限,这个提案实际上反映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美国民主与共和两党的总统候选人由戈尔与小布什及许多人士都曾表示有必要改革竞选捐款体制。但是,金钱大选长期以来已经成了美国政治生活中一个普遍现象,而且根深蒂固,要改革和铲除这一现象谈何容易。
尽管美国总统大选具有多方面的性质,但其根本的性质之一是:它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的传播活动。竞选双方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传播方面的竞争。选战的传播战性质贯穿于这一活动的整个过程,并且竞选的成功与否也取决于传播与劝服的成功与否。
参与竞选的任何一方在竞选过程中都需要做大量的传播工作,如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就竞选策略、方针及施政纲领进行广泛的民意测验、调查和模拟投票;印制各种宣传品和纪念品,寄送邮件……。选民们决定自己的投票意向,根据的就是参选者针对他们关心的问题而特地传播的信息来做出的。
选举获胜的关键正在于传播。决定一场选举的根本因素往往要看候选人能否敏锐地意识到这个国家的情绪,能否尽可能平和而亲切地触摸到选民的内心感受,让他们感到,你是可以信赖的人,至少是相对于你的对手而言。在此前提下候选人及其选举团队制定相应的传播方案,选择有效的传播策略,运用各种传播手段进行有针对性的传播,劝服选民将选票投给自己才能战胜对手获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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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28
民众或者财团

美国总统选举经费制度主要是《竞选筹款法》

基本结构是向选民筹款,筹款有一定数额限制,一个选民1000-2000美元。另外还有很多隐形的政治捐款。

1907年通过的蒂尔曼法,禁止银行和公司在联邦选举中进行政治捐款。

1925年经过修改的联邦腐败行为法,对竞选联邦公职的候选人的竞选开销做出限制,同时建立了申报制度。

1947年开始实施的塔夫特-哈特利法永久禁止工会、公司和跨州银行进行政治捐款,这个规定既适用于总统大选的政治捐款,也适用于大选初选的政治捐款。

美国国会在1972年和1974年修改了联邦竞选法,对筹款数额实施进一步限制。比方说,每位捐款人最多只能向每位候选人捐款一千美元,候选人向自己捐款也是如此。

*独立开销限制在一千美元*

联邦竞选法还把每次选举中的独立开销限制在一千美元。独立开销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没有与任何候选人商议或合作的情况下向选民传达自己观点时的开销 。

联邦竞选法规定,只要不传达支持或反对任何候选人的信息和观点,个人或组织的独立开销不受限制。另外,总统竞选可以选择使用公款。这个法律还设立了“联邦选举委员会”,负责条款的实施。

总的来说,这些法律禁止公司、联盟及其他组织从他们自己的财产中捐款给联邦候选人或动用政党账户来支持联邦选举的竞选运动,对个人对候选人和政党的捐款数额设置了上限,并要求公开选举中所花费的金钱。

1976年的《联邦竞选法》只是解决了体制内竞选筹款的问题,此后,有些人绕过它,找到了体制外的筹款途径,也因此出现了所谓的“硬钱”(hard money)和“软钱”(soft money)之分。“硬钱”指来自个人或是来自在联邦选举委员会注册的政治委员会有限额的捐款,来源必须对外公开,而且不能是来自公司或工会的捐款,“硬钱”可以捐给候选人本人或是政党,受到《联邦竞选法》的严格限制和联邦选举委员会的监督。“软钱”指不在《联邦竞选法》限制内的支持竞选的财政支出,即体制外的筹款,在2002年之前,它可以来自公司和工会,数额没有任何限制,不能用于联邦选举,但是可以用在政党的组建和行政开支上,包括选民登记、出门投票运动等活动以及“事务广告”(Issue Ads)(按照美国法律规定,“事务广告”指不明确使用比如说“投票支持”或“反对”等字眼来表明其倾向,也不能有“竞选人”这样的字眼)上。也就是说,只要其活动“独立于”候选人,政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无限制地花钱。

20世纪80年代以来,软钱在大选及国会竞选中越来越受到政党的重视,共和民主两党在大选中筹集的软钱数目在激增,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后。1992年大选中民主党筹集的软钱为3690万美元以上,共和党则为5170万美元;而1996年民主党筹集的软钱达到了1.239亿美元,共和党则达1.382亿美元;到2002年民主党筹集了2.5亿美元。共和党则达到了2.58亿美元,同时期民主共和两党筹集的硬钱则分别为1.62亿美元和3.52亿美元。可见,软钱到了2002年已经成为了竞选资金的重要部分,对于民主党人来说尤其如此。

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跨党派竞选筹款改革法》〔又称《麦凯恩—法因戈尔德法》,由现共和党总统竞选人、参议员约翰·麦凯恩(John McCain)和拉塞尔·法因戈尔德(Russell Feingold)联合提出〕并由布什总统签署成为法律,该法的最大功效就是从法律上堵住了软钱漏洞。该法有两个关键条款:一是 止全国性的政党委员会筹集和使用任何联邦法律限制之外的资金。具体说,即 止公司、工会或者富有的个人向政党无限制地捐款,即便这些捐款只用于州和地方选举或是政党建设,如帮助进行选民登记、帮助进行出门投票运动以及宣传政党观点等活动也不可以(这一条款遭到很多反对,于是在该法出台过程中,经过莱文修正案的修改,允许部分资金用于州和地方政党进行帮助选民登记、帮助进行出门投票运动,这一部分资金被称为“莱文资金”)。二是 止“事务广告”。此前很大一部分软钱不捐给竞选人,而是用于做“事务广告”,广告上不说选谁,也不说不选谁,只是对某位候选人提出尖锐的批评,或者赞扬某位候选人的立场和观点。新竞选筹款法规定,大选前60天或是初选前30天之内做这样的广告,并且提到候选人的名字并附有他的照片。那么,这样的广告就算是竞选广告,是被 止的。

但在《跨党派竞选筹款改革法》通过之后的2004年大选中,许多527组织则成为了筹集和使用软钱并进行“事务广告”的主要承担者(527组织指的是根据美国税法第26条第527款下的免税组织,527组织的主要目的是为影响竞选提名、选举、任命或者是击败竞选公职的候选人。它不受联邦选举委员会或者州选举委员会管制,也不像政治行动委员会一样有捐款额的限制)。据美国“回应政治中心”(Center for Responsive Politics)的资料显示,由527组织筹集的资金,同原来的政党委员会筹集的软钱数量大致相当。也就是说,在新的法律下,软钱只不过换了个组织者,仍然能够通过另外的形式参与到竞选中来。这引起了很大争议,联邦选举委员会于是要求它们登记为“政治委员会”从而受《联邦竞选法》的限制,并且在2006年对三个在2004年大选中违反《联邦竞选法》拒绝登记为“政治委员会”的527组织进行了大额罚款。

在筹款方面,面对联邦选举委员会更加严格的管制,许多527组织纷纷将改变自身组成结构,将自己转变为501C4组织(按照美国税法501C4条款规定的、主要从事社会福利工作,可以减免税收的组织),这些组织主要事务是进行社会福利工作,但也有二级的竞选功能,它们可以不向联邦选举委员会公开其财务使用情况。此外,本来许多利益集团本身就是501C4或501C6(按照美国税法501C6条款规定的可以减免税收的商业贸易组织)组织,通过这些组织进行竞选捐献的,不用向联邦选举委员会公开其资金使用状况。许多利益集团通过组织和操控527组织以及以501C4或501C6组织的形式来进行捐款,通过这样一种方式,说客和利益集团即使在新的《竞选筹款法》下也照样能够——有时处在更加有利的地位——通过竞选捐款来获取影响。
第2个回答  2008-07-15
各大财团
因为未来总统的决策对于财团的利益有着重大的影响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8-28
美国的财团
第4个回答  2015-08-20
美国总统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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