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经民主才能生效的规章制度

如题所述

这主要涉及与劳动关系和劳动者利益相关的制度都需要民主程序才能生效。

在实践中,一些企业通常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属于自主经营权范畴,擅自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的规章制度。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企业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企业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员工。”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在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该遵循民主程序。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自身特点制定的,明确劳动条件、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关系当事人行为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一般表现为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等。企业规章制度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等。

制定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规范化,不合理的、违法的规章制度则会侵犯劳动者的权益,最终受损失的还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赋予劳动者在特定的职位上以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可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对用人单位产生的后果,从而产生激励和约束作用。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应该具备三个条件:

1.民主程序

只有遵照科学、合理的制定程序,才能制定出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一般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1)立项阶段:企业的管理人员对企业现状进行分析、预测,提出哪些制度需要确立、哪些制度需要修改和变更,并对提出的制度进行审查,以确认是否有制定的必要性,还可邀请专业人士参与,以提供技术支持和操作指导。

(2)起草阶段:进行制度内容的具体撰写,要确保制度的内容不会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现实需要,还要考虑实际操作性和员工的接受程度。

(3)讨论阶段:应将撰写好的规章制度交由有关部门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一定要注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让职工充分反映和表达自己的意见。最后根据各方的讨论意见对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4)公示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过公示的制度才能作为企业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否则在职王不知情的情况下,企业是不能以此作为执行标准的。

2.合法性

合法性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内容合法,即管理制度的内容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相背离;程序合法是指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必须是有权部门制作或批准,应当经过职工代表会或职工大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主形式讨论制定。任何有违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在实际中都不能作为有效的法律依据。另外,规章制度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渗透,是各国法院在适用外国法律时的一个保留原则。企业规章制度不仅要在制定时保证合法性,随着企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规章制度也要相应地进行调整、补充和更新,否则,当脱节的规章制度遭遇到新情况的时候,企业就不可能拿出合理的依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公示

公示是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条件,建议企业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件形式公布规章制度;用口头公布规章制度的,应提供职工接触书面文本的可能性。为了避免企业规章制度成为单位约束员工的游戏规则,企业的规章制度应当尽量透明化,职工只有在知晓制度内容的情况下才能控制、预测自己的行为。

本案中的外资企业单方修改规章制度,而没有征求工人的意见,该规章制度的修改程序不合法;并且要求员工每天工作10个小时等违反法律规定,内容违法,因此该制度无效,工人们可以不遵守,可以继续按照以前的制度工作。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也要注意以下几点:(1)程序要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保证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性。(2)内容要合法。内容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否则即便员工通过了该制度,该制度也是无效的。(3)规章制度要具有可操作性,要具体,避免出现不同的理解而使得在进行解释时,作出不利于单位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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