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工会未经民主程序,私营老板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

劳动法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的制定须走民主程序、经工会讨论、职工大会通过或职工代表认可。但在私营小公司里没有工会,一切规章制度都是老板自己一言堂拍板制定,没有走任何民主程序。我想问的是1. 这样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经过张贴公示之后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如果这种非民主程序产生的规章制度内容如果没有违法,且经劳动监管部门备案之后是否就“转正”完全合法有效了?请各路法学界高人解惑。谢谢大家!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制定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反之,没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即使企业再有理也不能作为处理员工的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制定企业规章制度要依法制定,要保障职工各项劳动权利得以实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借口强化管理,损害职工的权益。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只有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才是有效的。如果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那这样的规章制度一定是无效的。无效的规章制度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责任。作为企业需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条款是无效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理。

  2.民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的制定需经过民主程序

  对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需要经过民主程序。比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没有职代会的,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征得超过半数职工所推举的职工代表的意见。如果是用人单位的某个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应以企业的名义发布,才能使其发生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

  三.规章制度需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劳动者公示,保障劳动者的知悉权,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公示的方式一般为:1.用人单位以经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在公司内部张榜公布;2.将规章制度制成手册向每一位员工发放;3.组织全部员工签到学习;4.通过企业内部的网络公布。

  四.规章制度应具体化,以便于实际执行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一般采用很宽泛的语言来描述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如“严重违纪”,“造成重大损失”等,但是何为“严重违纪”,何种损失属于“重大损失”,法律、法规不可能一一列举,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细化、具体化,才能够实际执行。

  五.证据的保留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中应注意对相关证据的保留。如会议纪要、讨论情况、公示录像、员工签名等。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如违纪员工的检讨书、违纪情况说明,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等进行证据保全,才能够对员工做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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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11
倘若不存在工会 经过员工大会通过也可以。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书或员工手册中附加上制度规定 只要劳动者签字确认即可。当然 制度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问

没有经过员工大会。也没有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规定。是最近刚出炉的。老板自己弄出来的,旨在加强纪律或作为一种手段逼迫某些老员工离职以逃避经济补偿。比如里面那些处罚条款,如果未经劳动局备案,是否合法?

第2个回答  2012-08-14
规章制度要经全体员工会议,签名通过公示,并报劳动部门备案,在各项条款合法的情况下有效
第3个回答  2011-03-11
与劳动法冲突的当然不成立,损害员工利益的也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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