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01-08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女职工处于“三期”( 孕期、产期、哺乳期)即使出现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在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下,也不能与处于三期女性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妇女特殊时期的特别保护。
国家法律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形,用人单位当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期”保护非法外之地,女职工即使处于“三期”特殊期间,亦应当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