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容易出现哪些漏洞

如题所述

    资格要求与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内容不一致。部分招标文件在一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中没有明确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其意味着非法人供应商可以参与投标,但此类招标文件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内容和投标文件目录上又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一个组织,它不同于自然人。同时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是法人,这意味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供应商提供的证明不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而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明确要求供应商具有法人资格时,非法人资格的供应商就可以投标。在此背景下,一旦招标文件中出现上述漏洞,很可能引发质疑或投诉。

    对此,笔者建议采购人和执行机构在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中明确:非法人资格的供应商需提供身份证明。

    变相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写入商务条款却并未将此列入无效标条款中。为规避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部分招标文件将业绩写入商务条款,并标明未按要求提供业绩资料的按无效标处理,但该类招标文件在无效标条款中又未列入这一因素。此时,如果评审人员不按商务条款处理,即未按招标文件评审。如果按商务条款处理,又难免没有业绩的供应商提出质疑。

    对此,建议采购人和执行机构认真研究政府采购法的第23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20条等相关规定后编制招标文件。特殊情况确需业绩的,要么写入特定资格条件,要么在无效标条款中体现。

    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分因素的量化指标不明确。如:“绿化管护从业设备齐全(共0-5分:优秀的得3-5分,一般的得0-2分,差的不得分)”这一评分因素,其在招标文件中没明确需要哪些设备,何谓“齐全”,此时,全由评委去主观评判,显然缺乏科学性。

    对此,建议采购人和执行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能尽量细化条款,科学地多设客观分,少设主观分。

    密封、签署、盖章要求在无效标条款中体现不全面。多数招标文件对密封、签署、盖章都有要求,但不满足要求该怎么办却未作明确说明。如有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正本必须加盖骑缝章或每一页加盖投标单位鲜章等,这类要求多写于投标须知中,却并未注明未按要求处理的后果。

    对此,建议采购人和执行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6条第(二)款“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写入无效标条款。

    技术、商务条款中要求的检测报告、有关证件的提供时间不明确。部分招标文件在技术、商务条款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相关证件,但未明确是投标时提供、签合同时提供还是供货验收时提供。在日常评审中,多数评审人员默认写入投标文件目录的相关材料应在投标时提供,未写入投标文件目录的视为签合同或供货验收时提供。这种做法可能产生投标时没提供相关材料的供应商以“招标文件没明确在投标时提供”为理由提出质疑等情形。

    对此,建议采购人和执行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明确提供检测报告、相关证件的时间。

    部分询价文件过于简单。如询价文件中没有明确下述情形:对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能否投标;对于单一货物或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型号的货物项目,分别允许多少生产厂家、代理商或经销商参与投标等。

    对此,建议采购人和执行机构在编制询价文件时至少应对上述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不按项目需求增减标准文本。有的招标文件在前面已明确该项目只针对中小企业,而在后面又保留对微企的加分政策,一些微企提出:招标文件中对微企有加分政策,说明招标项目意在扶持中小企业,此时,为什么判该类企业投标无效?

    对此,建议采购人和执行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在不违法违规的前提下,按照项目需求增减标准文本内容,特别注意前后呼应,以避免不必要的解释和质疑。

    既变相将业绩作资格条件又作打分因素。个别招标文件以项目需要为由将业绩写入商务条款,并明确规定没按照要求提供的作无效标处理。随后,其又在评分因素表中将业绩作为打分因素。这种招标文件明显具有倾向性,有失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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