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中容易存在哪些猫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1-16
1、内定中标单位:除了常说的串标、围标外,还会直接改报价单、改评分,甚至存在招标单位负责人“借壳”参与投标。
2、泄露关键信息:招标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给投标单位透露项目的重要信息,如:标底、控制价、评标人员等。
3、提高入围门槛:在项目要求中设立较高的准入门槛,比如:资质、业绩、技术壁垒等。
4、五花八门的废标方式:公开招标中堂而皇之地挑投标文件毛病, 只为废掉有力竞争对手的标书。
5、滥用加分规则:利用评分标准中的加分项与投标单位串通,让其承诺垫资、抵房、接受商票,以提高分数。但后期施工期间并不会要求其履行。
6、吃回扣:顾名思义就是招标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方给予一定的回扣,有些招标人甚至会要求所有投标人报价里都要考虑回扣份额。
7、指定特定品牌:暗示投标人必须选择某品牌,或者指定某个主要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而该规格型号实际上只有唯一一个品牌生产。
8、利用法律漏洞避免招标:有一些国企会利用战略采购协议,或者在国外成立空壳公司规避国企性质,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9、劝退竞争单位:当内定单位在公开招标中不占优势时,为了保证其绝对能中标,会提前劝退最有竞争力的单位,让其谈判时不降价,使内定单位中标。
10、无视规则:赤裸裸的无视规则,即不按评标办法评标,评标结果也不会公开。
第2个回答  2019-08-09
1、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按照规定,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直接发包。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
2、控制信息,限制投标。
《招投标法》规定对招投标信息的发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人常借口提高工作效率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3、控制评标,设障排他。
如某大型国有煤矿修建职工宿舍进行招标,其内部已经选定了几家以前曾经在本单位做过工程的关系较好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于是在招标公告中其公布参加投标的条件中有一条:曾经在本煤矿有过工程业绩。最后,除了已经确定的那几家施工单位,其他施工单位均无法参加投标。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
4、假借资质,参与竞争。
《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审核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时有发生。
5、暗中勾结,谋取利益。
如参与竞标的几家不同企业共同参与投标,拿到招标书后,几家企业共同研究算计,讨论好由谁来担任中标人,互相串通,联手垄断价格,分割利润。由于此类违规违法事件的高发,被寄予厚望的招投标制度事实上难以起到理想中的择优选择的作用。如此,一个原本倡导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市场制度,招投标有时候竟成为商业贿赂的新舞台,值得深思。
6、转包工程,获取利润。
“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7、评标办法,并不全面。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而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8、招标代理,有待规范。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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