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签了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与公司无关的不合理协议后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

如题所述

可以算工伤,公司要求员工签订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与公司无关的协议是违法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无效的。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也是可以算工伤的,关键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如果受伤职工不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属于工伤,如果职工负主责以上的,则不属于工伤。
法律分析
员工上下班路上受到工伤的,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买工伤保险,就要企业自己承担临时工医药费。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或职业病伤害。因工受伤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等。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因工患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余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非法驾驶即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余情形,也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范畴。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在维护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因公负伤致残,旧伤复发的情形视同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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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4-10
根据工伤保险管理条例,员工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公司要求员工签订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与公司无关,这个意外如果是交通事故且本人不是主要责任,那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完全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是非交通意外,目前还没有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第2个回答  2021-04-10
这种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员工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仍然符合工伤条件。单位不承认,员工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第3个回答  2021-04-10
员工上下班在规定的时间内出现意外,一般来讲都是属于工伤,那么与公司签·定的这种协议在法律上来讲,是无效协议有损员工的人身权力。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4-10
这个协议违反了法律,没有效力,不用担心。
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如果不付主要责任,可以视同工伤,这是国家的法律规定的,一个不符合法律的协议是没有效力的,不用担心。有了事情还是以国家法律说了算。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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