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加班3天,4号5号属于双倍工资,但是等我门加完班后主管跟我门讲全部记补休,请问这样合法吗,

主管的意思是集团下达的命令,全部都要这样,他们也没办法,在加班之前也没这样说明过,加完班之后才讲的,请问这是属于集团欺骗员工上班吗,到今天为止还没正式文件下来,都只是嘴巴上说说,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记补休息合法吗?我是富士康鸿观园区的员工.

1、10月1—3日上班属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只能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而不能采取补休的方式。
2、4号5号上班属于休息日加班,适用《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即:既可以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也可以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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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17
用人单位在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至7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补休也要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加班安排调休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2个回答  2011-10-17
可以安排补休用以冲抵加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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