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管理,保障权益。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规定。

在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收管理适用此办法。市政府负责征地工作,区政府负责实施,市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征地事务机构则负责补偿安置管理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农经、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参与征地管理工作。

征地流程包括依法确定项目后,市国土部门起草预征地公告,公布拟征地用途、位置等信息。区政府公布预征地公告,并暂停相关审批活动。若抢种抢建,征地时将不补偿。征地调查、听证和公示是征地过程的重要环节,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考虑。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经过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批准并公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信息公开透明。补偿安置费用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逾期未交付土地将依法处理。

补偿费用按原用途给予,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执行统一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被征用后,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需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临时用地需经批准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征地费用管理严格,包括多项费用核算、预存和拨付。违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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