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机动车停车行为的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场所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及相关配套设施。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地。

  本条例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停车设施的日常监管和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机动车停车自治。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平台,公开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处理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停放、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坚持“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将老旧小区、学校、大型医院、重点商务地区等供需矛盾突出区域列为规划和建设重点。第七条 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城市道路交通发展需要,编制停车设施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停车设施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规模、机动车保有量、停车供需矛盾等因素,内容应当包括停车管理政策导向和目标、停车设施的区域布局、设置规模、中长期建设计划、建设时序等。第八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停车设施规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老旧小区、学校、大型医院、重点商务地区等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停车综合改善方案。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停车设施规划,区分不同区域,制定差别化的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交通变化等情况,每三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停车设施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予以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

  (二)医院、学校、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

  (三)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

  (四)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上述区域、场所补建停车设施,应当以立体化停车设施为主。

  停车设施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应当择地另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停车泊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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