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再声明对于巴勒斯坦入联将使用其一票否决的权力,有关常任理事国的一票否决权到底是怎样的?

在昨天联合国大会上,阿巴斯提交的入联申请虽然得到了120多个会员国的支持,但美国作为常任理事国却可以一票否决。
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各种国际问题中都存在重大分歧,如果都频繁使用这项权力岂不是会阻碍很多决议的通过?联合国有关这项权力是任何规定的?

  一票否决只是大家通常所说的,真正是以下内容:
  大国一致原则
  联合国安理会的一项表决原则。
  安理会表决实行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又称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在安理会的表决程序中,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即“大国一致”原则)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否决权”实质上是一种少数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利。因此,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一种“受限制的多数表决权”。
  在这种制度下,只要一个常任理事国对某一决定投反对票,即使安理会其他所有14个理事国都投赞成票,该项决议也不能通过。但是,另一方面,某项得到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的决定,如果有7个非常任理事国反对或弃权,因而不能获得9票的多数时,该项决定同样也不能通过。这种情况,可称之为非常任理事国的“集体否决权”。
  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者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联合国宪章》有关安理会的章节中并无明确规定“否决权”,但规定“凡非程序性决议案,必须得到安理会15个理事国中至少9票以上赞成,并且5个常任理事国中没有一国投反对票才能通过”,即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通常被称为“行使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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