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具体要看病情和智商的多少,一般这种情况只能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一定就没有其他经济来源。
一般来说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包括以下几类:
1、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
2、达到退休年龄的人(男满60周岁,女的满55周岁),且没有退休金保障的。
3、伤残人士(四级以上或者五至十级没有工作),4,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等)。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参照遗嘱确定的原则分配。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的意见》第十二条:“对《意见》第37条的理解。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视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在遗产处理时,原有劳动能力或有生活来源的健康人,因情况变化而确实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应从实际出发,分给适当遗产。”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个人财产进行的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按照以上规定,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1、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2、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
3、法定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继承人才享有为其保留必要份额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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