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解释:继承人以外的人,是指继承人以外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本条指出了有两种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第一种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是指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依赖被继承人的提供。"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尚无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病残而丧失原有的劳动能力。
第二种是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即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在经济上资助、生活上扶助的继承人之外的公民。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出于道德心,自觉自愿提供的帮助。
扩展资料:
继承法附则: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参考资料: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00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