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员工押金当然违反劳动法吗

如题所述

好像劳动法规定不可以向员工收取押金,但是我们公司商品价值非常贵重,如果不向员工收取押金,生意很难做下去。我们如何规避风险?谢谢您的答复。沈斌倜律师回答: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和第把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禁止收取员工押金和违法收取押金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和各种形式的风险担保金,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劳动法是不允许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但是是不是单位收取押金一定是违法的呢? 如果单位出于管理经营,不收取押金可能影响到正常经营,是不是没有任何办法规避风险了呢? 沈律师告诉大家虽然劳动合同法有上述的规定,并我们不能必然得出结论认为收取押金的做法都是错误的。我国的法律是复杂的,劳动合同法虽然禁止用人单位利用订立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以及各种形式的担保,但是还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具体的说是这样: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劳动者资源的原则可以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以及要求劳动者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根据这个规定,如果贵单位商品贵重,需要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的,满足下列条件,可以收取:1、 经营的实际需要;2、 劳动者本人自愿;3、 必须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 沈斌倜律师提醒您:企业一旦与劳动者就抵押金问题发生争议,企业负有责任证明抵押金是劳动者自愿缴纳。又因为合法收取风险抵押金必须是在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自愿交纳的,所以劳动者自愿缴纳抵押金的条款不能出现在劳动合同里面,而只能在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另行签订民事合同。为了减少争议,民事合同应该详细地约定风险抵押金的数额,用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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