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病情鉴定结果为什么不告诉人,违规吗?

如题所述

监外执行病情鉴定结果如果不属于依法不予公开案件确不告诉公众的属于违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除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应当在立案或收到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罪犯基本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申请或者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以及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的结果向社会公示。依法不予公开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在决定或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在互联网公开。对在看守所、监狱羁押或服刑的罪犯,因病情严重适用立即保外就医程序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看守所、监狱进行为期五日的公告。”第23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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