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公司辞退的补偿问题

我去年7月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10月份转正的,今年二月5号 公司说我不适合这个工作 要我办离职手续 劳动关系到1月份为止 工资发到2月份 这样对吗 求教法律达人
注:我没有任何违纪行为而开除的 也并非辞职 就说我不适合

当然不对。
1、今年2月5日公司向你提出不适合该工作,在此之前如果你是正常出勤的话,你的劳动关系至少维持到了2月5日,工资结算也应该以此为结算点。
2、如你所说,你没有任何违纪行为,即公司无法提供你的违纪行为记录,那么公司辞退你必须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你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针对你的情况,应该是你去年10月至今年1月的工资总和,除以月数。
综上,要求公司结算你去年7月至10月的试用期工资,以及去年10月至今年2月5日的正式工资,以及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追问

恩 非常感谢 去年7月份到今年1月份的工资已经结算完毕 但是2月份这五天的工资怎么算啊 最后收到的金额是否是2月份这五天的工资 加上 一个月的补偿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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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2-12
一、双方都有选择要与不要的权利。
二、工资发至二月份是合理的。
三、按你工作时间看,单位应当支付半个月补偿金。若是由你交的辞职报告就没有补偿。
第2个回答  2012-02-12
工资正确。但还需支付你二个月工资的补偿。
第3个回答  2020-03-27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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