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6年8月入职,2017年8月满一年,公司给了我一天年假,说等到2018年1月就有5天年假,我1月份就把5天休完了,现在2月份23号提出离职,公司告知我,要扣除之前的年假,工资结算只计算到3月19号但是要3月23离职,也就是把我休完的4天年假扣除,这是合理的吗?
投诉要准备哪些有利的资料?
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及对方扣年假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