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请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哪些?
请举例下!! 【行政拘留】,是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吗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行驱散等。行政拘留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一个结果,而不是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扩展资料: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
(1)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采取的目的是为了弄清事实,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只具有临时性,待事实清楚后,再作出相应处理。
(2)强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通过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参考资料:
1、“限制人身自由”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理解错误,“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只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
2、“行政拘留”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中的一种,但属于“限制人身自由”,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如下: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扩展资料
1、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一般是对尚未査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之前而采取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置。
2、包含两类: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审査;
(2)对财产的限制,如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3、特点:
(1)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采取的目的是为了弄清事实,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只具有临时性,待事实清楚后,再作出相应处理。
(2)强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通过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产。
4、上述特点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受到以下限制:
(1)强制措施的采取必须有时间限制,不能无限期的扣留、关押。
(2)确实有证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如违法嫌疑,非采取强制措施无以达到目的。
(3)相对人享有诉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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