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目前各地的现在实行的异地交叉管辖。
异地交叉管辖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内在要求,实现了地域的相对超脱、人财物的相对超脱、权力的相对超脱、人情的相对超脱。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权由此免受因“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同一体制”造成的来自被告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使作为被告和控制者的行政机关丧失对司法机关的影响力。这实际上是在排除司法者的后顾之忧,为其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可能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是普通的行政诉讼,则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若是涉及到以下情形,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若是当地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则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若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则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扩展资料: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属人管辖权: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普遍性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