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里 承兑是不是可以不须走付款人拒绝付款后的追索程序,持票人就可以直接让承兑人付款?

一般来说是付款人拒绝付款后再找承兑人承兑,但为什么远期汇票中的提示承兑中,是持票人直接向承兑人要求承兑提示并付款?不用经过付款人吗,即使付款人与承兑人为同一人,也要走个程序啊。不是要有付款人的拒绝付款书引起承兑程序吗?求教了,谢谢各位高人!

汇票里,除见票既付(或没有记载到期日期的),都需要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均需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我想是不是你把概念混淆,承兑是承诺兑现,是付款人是否为该票据承担付款责任的确认。付款人拒绝承兑那当然向前手追索。出票人的责任不是付款,而是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只有不获承兑时,其才有票据责任。如果你确定你要表达的确实是汇票,那么根据票据法,汇票只能是委托他人付款,以此,也就不存在你上述所说付款人与承兑人为同一人的说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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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13
汇票必须要先承兑,承兑成功就请求付款人付款,这才是一般流程。
如果拒绝承兑你可以找前手追索。
第2个回答  2011-12-12
你把承兑和追索搞成一锅粥,谁告诉你“一般来说是付款人拒绝付款后再找承兑人承兑”啊?!付款人拒付,那就得追索前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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