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的教政体制有哪些

一般是三个类型

教政体制(即教会体制),是指基督教在其教内实行的组织原则和管理制度。各基督教派根据其对《圣经》记载有关基督教会组织的解释或其教会的性质和职能而制定的。一般大体分三种制度:主教制、长老制和公理制,一些教派实行混合性的制度。

主教制
主教制是基督宗教中最古老的制度,教会中最高的权威为大主教、主教和会督。[1]天主教和东正教有三级圣品,主教下设司铎和执事,形成以主教首的阶级制度。教会按地域划分教区,教区的主教主管其内一切行政和教务工作。 实行主教制的教会主要包括天主教、东正教及东部其他较小古老公教会、基督新教的圣公宗和北欧路德宗公教会等。基督新教实行的主教制度源自天主教,不同的主要是基督新教的主教可以结婚。现基督新教中,实行主教制的教会只占少数。完全实行主教制的新教宗派只有普世圣公宗;而信义宗和卫斯理宗则由各区会自行选择使用主教制还是长老制。

长老制(或称代议制、议会制)由约翰·加尔文所提倡,是《新约圣经》提及的职衔。主张教会是由信徒群众所组成,是一个以议会形式管理地区教会的制度。[2]议会内的成员由各分堂选出长老,代表该堂出席会议。在堂会中设牧师、教师、执事和长老,共同处理教会事务。归正宗和长老会都实行长老制,而有些实行长老制的教会所实行的长老制具体规章则有所不同。

公理制(又称会众制)由罗伯特·布朗所提倡,主张堂会有独立主权,基督才是会众元首。[3]堂会的主任牧师为教会内最高的决策者,由信徒民主选聘。教会一切内部事务由会众决议,具体制度和礼仪也由会众厘定。[4]很多历史比较新的教会也采用公理制,例如浸信会、公理会、神召会、贵格会以及不少独立教会。一些公理制的教会自𫖸在地区上组成一个无领导和从属之分的联会,以联系该宗派的和分堂。公理制有一个缺点,就是常常做成教会之间的交往和合作愈来愈少,最后甚至会使一些教会脱离其宗派独立,造成宗派主义以及教会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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