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种类可以归结为哪几种?辞职,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可以穷尽所有类别吗?

如题所述

一、劳动者离职包括以下形式:


1、辞职。即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


2、自离。即劳动者自己离职,无故不上班也不请假。注:自离是民间说法,劳动法里没有自离这个概念。


3、退休。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离职。


4、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任何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离职。


5、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6、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强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7、经济性裁员。即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裁减人员。


8、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辞职,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不可以涵盖所有类别。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况:

1、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2、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流程

辞职报告不可缺

纵然你有千百个辞职的理由,写一份正式而诚恳的辞职报告却是十分必要的。事实上,你的离职本就是老板应该反思的问题,所以他最想看到的就是你辞职的理由。

然而,你真的要告诉你的老板:在这里已经没有我的个人发展空间了;这间单位的前途值得怀疑;老板你常常拖欠我的薪水?真话往往具有极强的杀伤力,这不但让你的老板不开心,有时还会给你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为此,你完全可以更多的写一些个性化的理由:“我要去进修”、“单位离家太远,上下班不方便”、“最近家里有事,时间上有点冲突”等等。另外,无论这间公司多么的不堪,一定不要忘记感激他对你的培养以及同事给予的帮助,因为毕竟是单位给你提供了经验积累的机会。

站好最后一班岗

记住:在辞职报告尚未批准的这段时间内,你依然是这间单位的职工,你需要站好这最后一班岗。有许多人因为自己要走了,就开始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迟到早退,不认真做事。这样,都会给原单位留下不好的印象。因为这段敏感期你稍有不慎,可能会引起人议论你一贯懒散,不称职。

参考资料:中国司法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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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7

1、辞职。即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

2、自离。即劳动者自己离职,无故不上班也不请假。注:自离是民间说法,劳动法里没有自离这个概念。

3、退休。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离职。

4、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任何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离职。

5、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6、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强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7、经济性裁员。即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裁减人员。

8、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9、劳动者过错解除。即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0、非双方过错解除。即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1、劳动者死亡或失踪,导致劳动者客观上离职。

扩展资料:

离职,是指职工离开原职务和原工作单位的劳动法律制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离职休养,离职入校学习进修,停薪留职,这种离职不终止劳动法律关系;另一种是职工本人要求辞职被单位批准离职,被单位辞退离职、自动离职等,这种离职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离职职工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不同的待遇。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离职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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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0
  劳动者离职包括以下形式:
  1、辞职。即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
  2、自离。即劳动者自己离职,无故不上班也不请假。注:自离是民间说法,劳动法里没有自离这个概念。
  3、退休。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离职。
  4、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任何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离职。
  5、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6、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强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7、经济性裁员。即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裁减人员。
  8、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9、劳动者过错解除。即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0、非双方过错解除。即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1、劳动者死亡或失踪,导致劳动者客观上离职。
第3个回答  2011-12-21
您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4个回答  2011-12-21
现行离职的种类只有二种:
一、合同终止,不续签劳动合同。
二、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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