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 一个案例写作

对王某、孙某、赵某共同诈骗一案,某事城北区人民法院在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中,认为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区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起诉,区法院开庭审理,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孙某有期徒刑6年、赵某有期徒刑5年。一审当庭宣判后,王某当即表示向市中级法院上诉,孙某、赵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孙某、赵某交付执行,将王某连同全案卷宗移送市中级法院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重新审理后,改判王某有期徒刑6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问题:(1)本案的处理上,存在哪些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的错误?(2)结合本案论述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审判的方式及结果的规定。

  (1)本案的处理上,存在哪些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的错误?

  解答:

  (错误一)根据刑诉法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书中指控的内容只能进行程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认为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实质审查,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庭前审查的法理。《刑诉法解释》第116条、第117条也有相应规定。在《刑诉法规定》第37条最为明确说明:“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因此法院不应退回补充侦查,而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错误二)“一审当庭宣判后,王某当即表示向市中级法院上诉,孙某、赵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孙某、赵某交付执行,将王某连同全案卷宗移送市中级法院二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刑诉法解释》第246条、第247条也有相应规定。因此,法院应当对全案重新进行审理,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不得将案件中其他未上诉的被告交付执行,因为未生效判决不得执行。

  (错误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是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不得发回重审。

  (错误四)“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重新审理后,改判王某有期徒刑6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而不能由原合议庭重新审理,宣布改判后的判决应依照一审程序处理,不能作为终审判决,被告人当然可以上诉,检察机关也当然可以抗诉。

  总之,该案例罗列的所有程序均存在错误,严重违反程序法。

  (2)结合本案论述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审判的方式及结果的规定。

  解答:

  一,结合本案第一个程序错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庭前审查,我国采用的审查制度属于程序性审查,而非实质性审查,只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各种文件符合程序法要求的形式要件,法院就应当开庭审理,法院不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实质性要件退回公诉机关。

  二,结合本案第二个程序错误,说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待上、抗诉问题的基本制度可以归结为“一人上诉、全部上诉”的基本法理。二审在一人上诉的情况下,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在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根据这个法理,审判不能部分生效、部分不生效,而审判效力是全有或全无的方式,不得将案件中其他未上诉的被告交付执行,因为未生效判决不得执行。

  三,结合本案第三个程序错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二审发现一审程序中出现的不同的情况,区分进行不同的处理。对于原判完全正确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结合本案第四个程序错误,说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处理,并不剥夺被告人和检察机关的二审终审的制度。只要案件存在新的情况,需要两次确认才能裁判的案件事由,都必须适用二审终审制度,以确保当事人充分享有二次审理的权利。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首先要启用新的合议庭,以确保重审的公正性,其次重审之后新的判决产生,这时必须保障当事人拥有救济权,对新的判决有权进行第二次审理,即可以上、抗诉。

  总之,本案中二审程序始终贯穿着有利于被告人的一些刑事诉讼法基本的一些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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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一:《刑事诉讼法》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2059.htm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百九十二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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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www.tongwanglawfirm.com/article.php?articleid=423

  37.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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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397

  第116条(略)
  第117条(略)

  第246条(略)
  第247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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