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承包土地上附着物关系?

现有一纠纷,村民甲为原土地承包人,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了蔬菜大棚,之后将该大棚以一定价格买个了非该村村民的乙,签有转让合同,村委会为见证人。乙后将该蔬菜大棚卖给了该村村民丙,乙丙间签有合同,村委会为见证人。
现由于土地征用等原因,该承包土地的价格大幅上涨,村民甲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拟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只同意补偿该蔬菜大棚的费用。
试问:该种情况下,承包土地上固定附着物的流转是否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如果甲拟赔偿,那么是否应该赔付丙由于土地价格上涨产生的收益?请专业人士列明具体法律依据,并分析该案例,被采纳者重赏啊!

1、承包土地上固定附着物的流转是否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非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需要签订流转合同如转包或转租合同之类的
2、如果甲拟赔偿,那么是否应该赔付丙由于土地价格上涨产生的收益?
不用,因为并拥有的只是蔬菜大棚的所有权,而不是那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所以,丙获得的补偿只是蔬菜大棚的损失。不过,如果丙获得蔬菜大棚的所有权并非一年的话,甲就还需要补偿给丙一定的安置补助费。追问

您好,感谢您的回答。请问如果合同中只写明蔬菜大棚的使用期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比如说还有20年,那么安置补助费是怎么计算的,按年限吗?即法官自由裁量的赔偿标准是什么?这种情况算不算甲方违约,有违约金吗,怎么计算?这里面还有一个转租的问题,会不会影响丙维护自己的权益?请详细解答,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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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16
地上附着物,即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以前一般的概念是将如房屋、水渠、路桥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看成地上定着物,将如树、竹、花卉、园林等看成地上附着物。
纵横法律网 余春灵律师
第2个回答  2011-11-15
丙只是租用他人的承包土地,所谓土地价格上涨的收益应有土地承包人所有,而不是租赁人。
第3个回答  2018-05-30
我们村集体有大块土地承包给当地农业局办果园,后来果园场倒闭了,后面又租给个人承包,请问个人承包值钱地面附着建筑物归村集体还是当地农业局?个人承包者是不是没有所得权????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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