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纠纷,村民甲为原土地承包人,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了蔬菜大棚,之后将该大棚以一定价格买个了非该村村民的乙,签有转让合同,村委会为见证人。乙后将该蔬菜大棚卖给了该村村民丙,乙丙间签有合同,村委会为见证人。
现由于土地征用等原因,该承包土地的价格大幅上涨,村民甲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拟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只同意补偿该蔬菜大棚的费用。
试问:该种情况下,承包土地上固定附着物的流转是否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如果甲拟赔偿,那么是否应该赔付丙由于土地价格上涨产生的收益?请专业人士列明具体法律依据,并分析该案例,被采纳者重赏啊!
您好,感谢您的回答。请问如果合同中只写明蔬菜大棚的使用期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比如说还有20年,那么安置补助费是怎么计算的,按年限吗?即法官自由裁量的赔偿标准是什么?这种情况算不算甲方违约,有违约金吗,怎么计算?这里面还有一个转租的问题,会不会影响丙维护自己的权益?请详细解答,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