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理解此问须先明确社区矫正工作、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与对象:
1、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3、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4、安置帮教工作对象是指刑满释放5年以内和解除社区矫正3年以内的人员。
对以上解析看出:
社区矫正以经涉及到安置帮教工作,安置帮教工作包含了解除社区矫正措施三所之内的服刑人员。两者虽然性质不同,但有明确的关联关第,实际操作中都是由司法机关落实,不存在人员类别上的明确之分,只存在工作的衔接问题,对于刑释人员及社区矫正人员应转入安置帮教工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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