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民间信仰,是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主要包括自然崇拜、神话传说和佛教道教神灵崇拜、历史人物崇拜、少数民族民间信仰四种类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立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宇,包括具有原生性、地域性、民族性、多样性、历史传承性和原始宗教特点的庙宇。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主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下同),或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达1000人以上的,实行登记建档。登记建档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所在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拟登记建档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材料进行核实后,报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三)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建档后,报市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存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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