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实行阶段可能出现的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

如题所述

在犯罪实行阶段可能出现的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是犯罪修正形态的一种,因为我国刑法的法条的犯罪都是按照既遂规定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是因为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而不是积极追求,就是说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如何发生都是符合行为人意愿的,而未完成形态的特征是行为人主观上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因主观中止的情况下或客观未遂、预备的情况下的原因而未达到既遂。

特别是,对于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具有可罚性的,而间接故意犯罪由于只有发生结果才显示出该“间接故意”的存在,否则这种故意是隐而不彰、无法发觉,因而只有出现结果才具有可罚性,没有结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规定间接故意的未完成形态。

举个例子,私拉电网,如果是电死了人,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如果没电着人,就不构成犯罪,该行为的性质上只属于违法行为,国家并不会因此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概念:

犯罪指做出抵触刑法规范的行为。

中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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