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擅自改变地下车库用途合法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6-05

不合法,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当中,对城市居住区相关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一定比例的车库是其中的标准之一,如《规范》规定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扩展资料:

法律法规规定比例的车库归业主所有居民购买商品房的最终目的是用来居住的,正常的居住和生活除了产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以外,还要有这套住房居住功能正常发挥的一系列附属和配套设施,如果缺少了这些附属和配套,房屋居住的功能就不完整。

一个城市居民小区中,居民正常生活所必需配有的车位不能低于10%,10%的车位是房屋居住功能正常发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10%的车位,从来源上看,就是为停车而产生的;从使用效能受益范围来看,是该小区业主。因此,产权归该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2个回答  2022-08-01
1、规划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位、车库计入住宅成本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特别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6项和《住宅建筑规范》4.3.5项要求,住宅应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库),按各组团居民户数比例配置停车位。按照《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配套建设居民汽车停车场(库),执行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建设费用计入成本、构成房价;实际,开发商收取售房价款,已经售出住宅配建的居民汽车停车位、车库。
2、按规划建设地下车库配置居民汽车停车位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地面停车率(居民汽车停车位数量与居民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为利用地下空间,大多设计地下车库配置居民汽车停车位;按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附着住宅建筑进行地下车库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进行竣工验收、综合验收的备案文件,以及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所载明的规划条件,可以确认各居住组团配置的停车位、车库;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列明共用设施设备中的“非经营性车场车库”。
3.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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