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擅自改变地下车库用途合法吗

我买的商住两用小区住宅。买的的时候负一层是地下车库,开发商承诺地下车库可以使用。现在开发商擅自改变了它的用途。把负一层改成市场了。根据《物权法》。开发商这么做合法吗?

不合法,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当中,对城市居住区相关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一定比例的车库是其中的标准之一,如《规范》规定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扩展资料:

法律法规规定比例的车库归业主所有居民购买商品房的最终目的是用来居住的,正常的居住和生活除了产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以外,还要有这套住房居住功能正常发挥的一系列附属和配套设施,如果缺少了这些附属和配套,房屋居住的功能就不完整。

一个城市居民小区中,居民正常生活所必需配有的车位不能低于10%,10%的车位是房屋居住功能正常发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10%的车位,从来源上看,就是为停车而产生的;从使用效能受益范围来看,是该小区业主。因此,产权归该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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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27

开发商擅自改变地下车库用途不合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一个城市居民小区中,居民正常生活所必需配有的车位不能低于10%,10%的车位是房屋居住功能正常发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10%的车位,从来源上看,就是为停车而产生的;从使用效能受益范围来看,是该小区业主。因此,产权归该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扩展资料: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小区业主在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1、业主分摊建设费用

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2、开发商独立建设

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3、地下防空工事

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对照这一条,如果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也就是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地下车库变身设施房 这样的违规改建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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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6-05
法律法规规定比例的车库归业主所有

如前所述,居民购买商品房的最终目的是用来居住的,正常的居住和生活除了产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以外,还要有这套住房居住功能正常发挥的一系列附属和配套设施,如果缺少了这些附属和配套,房屋居住的功能就不完整,或者说居民买到的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房屋。因此,在《规范》当中,对城市居住区相关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一定比例的车库是其中的标准之一,如《规范》规定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意味着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上,一个城市居民小区中,居民正常生活所必需配有的车位不能低于10%,10%的车位是房屋居住功能正常发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10%的车位,从来源上看,就是为停车而产生的;从使用效能受益范围来看,是该小区业主。因此,产权归该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当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范》中规定的必须配建的东西的产权并不一定都要归业主,如《规范》中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但这些设备设施的产权并不一定要归该居住区的业主所有。那么,什么样的配套和附属的产权应该归业主所有(与房屋产权合一),什么样的配套或附属不归业主所有(产权可独立分设)呢?

从使用效能的角度来看,附属或配套与购买的几十平米住房之间实际上是互补的关系。其产权与房屋合一归业主还是独立分设取决于两个方面:

第一,它们共同满足同一需求(正常的居住和生活)时,是不是使用效能上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没有替代品或使用替代品代价将相当高昂)。如羽毛球拍和羽毛球是互补品,但它们可以独立分设产权,分离开来作为产权交易的标的。因为对于一个购买了羽毛球拍的人来说,满足相同需求的羽毛球随处可得。但是,房屋和地下停车库却不同,如果购买了小区房屋的业主并不拥有小区内的地下车库,去寻找一个替代品去停车将相当困难。所以,业主的房屋和车库产权不能分设,不能分设意味着这一对互补品合一,作为同一交易标的物来交易,即业主购买的房屋当中已经包含了能够满足其停车需求的相应设备设施。其实,不仅仅是地下停车位,小区的道路、绿地、光照、游泳池等等,都属于这种性质。

至于停车位具体的配建比例以及道路、绿地、光照等的实际标准,直接取决于人们对居住质量的需求,间接取决于整个宏观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以南京为例,八十年代的居住区有足够的自行车停车位就行了,九十年代一般住宅要求配建20%的汽车停车位,2003年开始要求配建80%的汽车停车位。不管是多少,这个比例反映了在一定时期一个南京的普通居民正常居住和生活所必需的停车需求。如果其产权与房屋独立分设,将极大地影响居住和生活质量。

第二,附属或配套本身使用效能的受益范围(即商品属性)。除了考虑附属或配套的替代性(竞争性)以外,确定其产权还应该考虑这种附属或配套本身的商品属性。居住小区的学校、医院、邮局、超市等,也是正常的居住和生活所必需的,是《规范》明确规定了配建比例和标准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不可替代性,但其产权不归业主所有。原因在于对于这些附属或配套属于公共物品,无法也不能让某个业主或某个小区单独享有其产权。所以在《规范》中把这些东西列入“公建配套”的范围当中。

这样,对于绝大多数居民小区来说,一方面,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的车库是房屋使用效能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无法替代;另一方面,小区停车位受益范围就是该小区业主。因此,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的车库归业主所有时符合经济学原理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4-20
不合法。
第4个回答  2013-04-20
违法啦,但是也没办法,你总不能因为这样就去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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