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厦门申请廉租房需要具备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且住房困难。
根据《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扩展资料: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第八条 每户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只能承租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为10平方米以内。人均居住面积超出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标准租金计租。鼓励人均居住面积超出10平方米的最低收入家庭“退大换小”’承租廉租住房。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条 经审核同意申请人承租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每次不超过三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