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重新犯罪还能监外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监外执行是具体运用刑罚的一项制度和措施,监外执行罪犯,虽依法已确定为罪犯,但是从客观表现上看,没有受到服刑改造的处罚,这对知法不多,接受改造心态不强的罪犯来说,教育的效果并非很大,倘若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这就给社会带来更多的不安全因素,因此对决定监外执行,首先符合法定条件,其次条件符合客观实际,不能滥用。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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