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如题所述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无法准确核算土地增值额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核定其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一、核定征收的适用情形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主要适用于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土地增值额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支持其申报的土地增值额。这通常发生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销售等涉及土地增值的交易中。
二、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程序
1.确定核定征收的依据和标准。税务机关根据土地所在地段的增值水平、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标准。
2.纳税人申报。纳税人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土地交易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
3.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4.核定税额。根据审核结果,税务机关按照核定征收标准,核定纳税人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5.通知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核定的税额通知纳税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三、核定征收的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核定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明材料。
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有异议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3.核定征收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可以逃避税收责任,纳税人仍需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综上所述: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无法准确核算土地增值额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核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核定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明材料,并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纳税人对核定的税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七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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