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小时工算吗?】

如题所述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首先,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用工。它是一种劳动关系,而非民事雇佣关系,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非民事合同。尽管实践中存在诸如家庭和个人雇佣的“小时工”等形式,但这些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其次,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在于其灵活性。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具有更宽松的劳动关系,包括可能只有口头合同、随时解除关系无需提前通知、同一时间可拥有多个劳动关系等。除非有特别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定,包括劳动安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
再次,非全日制用工的实质标准是工作时间。即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一标准与国际劳工组织和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但体现了我国对非全日制用工这一新事物的谨慎态度。
此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形式通常以小时计酬为主,适合于服务行业的工作时间不平均情形。由于其临时性和工作时间短而灵活的特点,小时计酬方式更为合适。
因此,并非所有的小时工都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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