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补足备用金,实际上就是定期报销已使用的备用金。
举个例子:
某部门的备用金为1000元,那么在“第一次”给付备用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备用金 1000
贷:库存现金 1000
备用金用了600元报销时,给付现金:
借:管理费用 600
贷:库存现金 600
这时备用金科目余额还是1000元,就这样“及时报销”,也就是补足了。
对于这个解释,我还有些不明白:
如果有第二次该怎么处理?
如果报销的费用超过了1000怎么办?
怎么理解归还备用金,它不是供企业内部周转用的吗,怎么还要归还?